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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

发表时间:2017-11-27 阅读次数:2532次

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示范文201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     制定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管理部门许可,依法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法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须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6.本示范文本提供了“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培训服务方式供学驾人选择。本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倡导“先学后付”方式。

 

 

合同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2017版)

 

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学驾人姓名):                  

住   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名称)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驾车型

乙方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代号    )。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教学方式与培训预约

1.根据《大纲》,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采用学时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低于45分钟),培训学时不得低于《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要求。

2.甲方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培训学时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2)“基础和场地驾驶”实际操作培训  学时(其中,“驾驶模拟器”培训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

3)“道路驾驶”实际操作培训  学时(其中,“驾驶模拟器”培训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双方约定本条前款(2)(3)项的教学方式为(在下列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下同):

□ 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

□ 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

4.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可提前  日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

□ 互联网(网址:                );

□ 甲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 电话                      

□ 其他方式                    

乙方取消预约的,应在约定日期前    时之前通过下列方式取消:

□ 互联网(网址:                );

□ 甲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 电话                      

□ 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地点(网址)

1.课堂教学地点                  

2.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3.“驾驶模拟器”培训地点             

4.“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5.“道路驾驶”训练路线、区域           

第五条 培训服务方式、费用与支付方式

1.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    元,包含理论知识课堂教学培训费   元(  /学时×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培训费   元(  /学时×  学时)、教材费   元、档案材料费   元。

2.乙方选择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为:

1)□ “先学后付”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预约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乙方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  小时内,按下列培训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驾驶模拟器”培训费  /学时;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费:普通时段(时段区间            /学时;高峰时段(时段区间            /学时;双休日、节假日时段  /学时;

“道路驾驶”培训费:普通时段(时段区间             /学时;高峰时段(时段区间            /学时;双休日、节假日时段  /学时。

2)□ “预付费用”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预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共计    元,包含“驾驶模拟器”培训费    元(  /学时×  学时)、实车操作培训费    元(  /学时×  学时)。

3.培训费用支付方式:

□ 现金 □ 银行卡 □ 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区域提供培训服务。甲方提供的教练车等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2甲方对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培训费用的(含甲方未收到乙方培训费用),有权不提供后续培训服务。

3.甲方应如实记录乙方培训学时,建立培训档案,提供培训数据查询渠道。

4.甲方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乙方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应向乙方开具培训费用发票。

6.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知悉执教教练员执教信息的权利。甲方教练员应持教练员证上岗。

7.甲方应安排具备结业考核资质的人员按《大纲》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与学时的,甲方应向乙方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大纲》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学驾车型、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及培训地点(网址)等培训服务。

2.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乙方选择由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主动安排培训时间。

3.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适合接受培训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选择预付费用的,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应在教学日志上签字确认。

6.乙方选择先学后付的,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向甲方支付当次培训费用。经甲方确认收讫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讫凭证或发票。

7.乙方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乙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存在公安机关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2)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或是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教学秩序;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

4)乙方“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

2)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乙方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经乙方向甲方反映或投诉后,甲方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4)乙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之日起  日内,或是乙方一次性预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回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乙方应及时至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撤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造成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培训学时不足的(适用预付费用),甲方应为乙方补足培训学时,并向乙方按差额培训学时相应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甲方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按本次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甲方除向乙方退还多收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按多收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乙方可拒付(适用先学后付)或要求甲方扣除(适用预付费用)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按当次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乙方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乙方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乙方预约成功而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乙方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基本学时而自主预约考试的,乙方应按未完成基本学时相应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仍继续接受培训并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1.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交通管制不能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免除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收考务费用   元,其中科目一、二、三考试费每次  元,科目二单次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科目三单次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元。

2.乙方□委托甲方购买/□不购买       保险公司的科目二考试专项保险   元。乙方□委托甲方购买/□不购买

      保险公司的学车意外保险   元。

3                        

4                        

5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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